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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义峰)(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林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芦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充重报。

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2018年12月间私自在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以设置猎套的方式猎捕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狍子一只;2019年2月20日私自在大石头林业局和平林场55林班5小班内,以猎狗围猎、短刀刺杀的方式猎捕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野猪一头;2019年3月24日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私自在大石头林业局青林林场35林班10小班内,以猎狗围猎、扎枪刺杀的方式猎捕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野猪一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狩猎狍子的行为只有罗某某口供,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狩猎野猪的违法行为,其猎捕的方式是猎狗围猎、扎枪刺杀,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即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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