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峰,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挖机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乡**村**家**号。2016年因开设赌场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3日至24日,在都昌县珠贝城东附属楼二楼旭昌电力公司内,犯罪嫌疑人罗某峰在该场所内摆设捕鱼机供黄某林赌博,在此期间罗某峰共盈利112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捕鱼机只剩下主机和显示屏无法鉴定是否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又无法找到同类型捕鱼机进行赌博功能鉴定,本案关键证据缺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峰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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