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绰号“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00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镇**村。2003年4月4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长子县长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4日补侦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26日,罗某甲酒后到本村村民冯某某家经营的**科诊所找罗某乙,罗某乙不在家,罗某乙妻子冯某某在。罗某甲与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罗某甲将冯某某经营**科内的饮水机等物品损坏,并与冯某某发生撕扯,将冯某某抓伤。后罗某甲又到本村牛某某家中找牛某某,牛某某不在家,罗某甲将牛某某家门损坏后离开。随后罗某甲到本村老年活动中心,看见牛某乙、李某某在老年活动中心外站着,骂了牛某乙和李某某几句后将老年活动中心的门玻璃弄破,被人拉走。随后罗某甲又到罗某丙家踹开罗某丙家的门,当时罗某丙正在吃饭,罗某甲边跟罗某丙说话边用酒杯将酒泼在罗某丙脸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拉开。
2018年9月12日,长子县**村的罗某戌在去送饭的路上碰见贾某某驾驶的拉煤车(该车系罗某甲所有,雇佣贾某某驾驶),贾某某为了提醒步行的罗某戌就按喇叭提示其有车,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罗某戌回到其经营的**店内,后贾某某将此事告诉罗某甲,罗某甲同贾某某一起去找罗某戌理论此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罗某甲将罗某戌家电动车后备箱损坏后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起事实,现有证据无法对冯某某的伤情、罗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及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予以认定。第二起事实,罗某甲去宋某某家事出有因,且现有证据只能认定,罗某甲在院子里乱骂了几句,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要件,以上两起事实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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