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利,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川县**镇**号,住遂川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红生,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遂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遂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遂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遂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遂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秦某(已判决)着手在遂川县成立传媒公司,邀集王某丽、黄某江(均已判决)担任公司管理人员。2020年4月,秦某注册成立“遂川县**传媒有限公司”,并在“遂川**”、“遂川**”等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招聘业务员,开始实施诈骗。遂川县**传媒有限公司以“新时代养生杯”、“新时代诚信杯”为主题,许诺诱人奖励,通过业务员与商家对接,邀请商家参与微信投票活动,诱使商家花钱购买礼物刷票;在投票链接中虚构七八十户商家,通过后台调整虚构商家的得票数,制造投票活动火热进行的假象,诱骗商家充值刷票;当商家充值刷票后,又多次调整虚构商家的得票数,让受骗商家既能看到获奖的希望,刺激商家进一步充值刷票,又不让受骗商家最后得到靠前名次,从而实现不用兑现奖励,诈骗商家钱财的真正目的。商家充值后资金直接进入秦某的微信账号,再提现至秦某控制的银行账号。文员罗某利负责收集商家资料、考勤、发放资料等工作。罗某利明知秦某所经营的公司从事诈骗行为,仍在该公司任职。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利主观上明知秦某所经营的公司系从事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利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