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3********,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庄**组**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姚安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日罗某甲和罗某某到**镇**村委会***放牛,之后两人进入寺山背后山腰小路休息。5月2日17时许,罗某甲、罗某某在山腰小路中段抽烟,罗某甲在抽烟结束后将未处理好的烟头丢入草丛,致使杂草起火,起火后罗某甲、罗某某扑救无效后并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致使火势蔓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442.5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姚安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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