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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委会**组,无固定住所。有前科:2005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临沧监狱服刑;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在临沧监狱服刑;2015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临沧监狱服刑,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7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侦查员调取平安监控视频侦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3日13时39分身着粉红色印花短袖,蓝色半截牛仔裤,驾驶蓝色绿驹电动摩托到耿马自治县**镇**店中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包盗走,出门时被不起诉人将杨某某的包藏匿于衣服下后驾驶其电动车离去,整个盗窃过程持续2分钟左右。经视频监控追踪确认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面部特征,身体特征及车辆特征。当日17时许在**镇**广场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抓获。抓获时其穿着的衣服特征,驾驶车辆特征,面部及身材特征均与视频监控显示吻合。经民警视频截图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辨认,罗某某承认截图中的人是自己,但拒不承认其盗窃行为。抓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时在其驾驶的蓝色绿驹电动摩托车内发现咖啡色的袋鼠牌单肩背包一个与被害人杨某某报警时描述丢失的包品牌颜色相吻合。在包内查获被害人杨某某本人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U盾一个,手机充电器一个。被害人丢失的玉镶金佛牌已不知所踪。

2020年8月11日,经耿马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袋鼠牌单肩包价值40元人民币,玉镶金吊坠一个价值3980元人民币,合计:402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罗某某实施了盗窃单肩包的行为,对被盗的包内有什么物品,失主杨某某的陈述与被不起人罗某某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导致本案无法认定罗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即:认定罗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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