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对面**饭店回家时,在**镇**厂门口看见其叔叔罗某乙与陈某某打架,下车后其也打了陈某某,接到陈某某报警后来到现场的民警发现罗某甲有酒驾嫌疑,便将其带到**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送检的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4.1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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