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一次退回上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栗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见被害人黄某某在其租用的杂物间内准备小便,于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黄某某进行谩骂从而阻止黄某某。黄某某被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骂后便没有在罗某某租用的杂物间小便,当黄某某走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店门口时,黄某某用脚将罗某某店门口的水盆踢翻,此时罗某某手中拿着平时杀鸡杀鸭的菜刀正准备杀鸽子,罗某某见其店门口的水盆被黄某某踢翻于是问黄某某凭什么踢其店门口的水盆,黄某某见罗某某手中拿着菜刀,于是就对罗某某说:“你拿刀干嘛,还想杀了我不是”,黄某某说完便上前扯住罗某某的头发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此时罗某某见黄某某准备用脚踩其胸口位置时,被打倒在地的罗某某便用手中的菜刀朝黄某某的右腿砍了一刀,将黄某某右腿膝盖下方外侧砍伤,随后黄某某将罗某某手中的刀抢夺下来丢到了案发现场旁边。在黄某某、罗某某打架的过程中,黄某某左手肘部也被罗某某用手中的菜刀砍伤。罗某某头部、颈部等部位被黄某某打伤。黄某某的伤情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的伤情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被不起诉罗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无法证实罗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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