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山坪镇石桥村樟树**组,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某(罗某甲亲侄子)于2017年1月份进入罗某甲(未到案)组织开设的“永利皇宫”微投赌博微信平台,从事财务工作。至案发止,罗某某通过“永利皇宫”微投赌博平台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上交了自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绥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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