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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长安)(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街**巷**号,现住安康市汉滨区**店员工宿舍。2016年1月因本案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8日17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在自家厕所摔倒后,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家请罗某某帮忙给其家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马某某离开,后马某某认为自己的拐杖放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家中,遂返回罗某某家中寻找但并未找到,马某某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故意将其拐杖藏起来不交出,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愿意让马某某停留在其家中,在将马某某往屋外推的过程中,马某某摔倒后头部撞在客厅茶几上,致马某某左眼睑部受伤。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马某某扶起来后将其推出门外,随后罗某某锁门离开。被害人马某某后被他人发现躺在罗某某家门外楼道上,经送安康市中医院抢救,于2016年1月16日晚23时许死亡。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对马某某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结合病历)主要发现有:冠心病,冠状动脉左旋支病变IV级,多发陈旧性心肌梗死,心脏肥大;高血压病;脾中央动脉硬化;细小动脉硬化肾;糖尿病;食管癌;多发肋骨骨折;散在多处软组织损伤。本例多种慢性病病变程度重,易发生猝死或致命性合并症。死者外伤程度较轻,尚不足以致命,但对患病的老年人是重大打击,可加速死亡进程。鉴定意见:马某某系患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病合并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全案证据反映被害人马某某案发当时受多重外伤,外伤因素不唯一,各外伤致伤程度不明;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同被害人马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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