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6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13日晚,在响水河乡张某某家院子门口,犯罪嫌疑人翁某某与同村村李某某因为村里拉电线走向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翁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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