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别名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本院不批捕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在夏县**镇**村村民马某某家中,以看风水为由让马某某拿出现金6500元用于消灾避邪,后采用掉包方式将65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5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在临汾市襄汾县**镇王某某家中,以看风水为由让王某某拿出现金12000元消灾避邪,后采用调包方式将120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5月3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甲伙同翟某乙(已起诉)在本县**村,由翟某甲在外等候,翟某乙在该村村民王某乙家中以看风水为由,让王某乙拿出黄金手镯一条放在大门门框上消灾避邪,后用黑色壶盖将黄金手镯调包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14430元。
4、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在襄汾县**乡**村村民王某丙家中,以看风水为由让王某丙拿出金项链两条、金吊坠1个、金戒指1枚及现金1600元用于消灾避邪,后采用调包方式将上述财物全部盗走。经鉴定,一条重量为15.99克的黄金项链价值5756.4元,其余物品因无发票无法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合理怀疑仍然无法排除,本院认为平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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