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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耿宏涛)(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5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师***区***团**园***号,家住新疆**师***区***团**园***号,个体。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9月3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10月20日被假释。因涉嫌诈骗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鄯善县硝石钾肥承包工程期间与被害人吴某某相识,同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朋友有一辆柴油版的丰田霸道车,市场价39.5万。被害人吴某某表示想购买此车但是现金不够,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表示被害人吴某某只需要拿出13万元,剩下的钱由其想办法筹措。9月30日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告知被害人吴某某,如果想要买这辆车,需要先交纳定金。被害人吴某某听信后,随即向耿某某提供的账户(账户姓名:包某某)转账2万元,向甘某某(绰号:“博洋”、微信名“简单点好”)微信转账3万元作为购车定金。2018年11月2日在被害人吴某某再三要求看车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乌鲁木齐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再支付3万元购车款方可看车。被害人吴某某遂向耿某某微信(微信名“记性太差”)转账3万元。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催促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要求提车,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表示还需要再支付5万元购车款,被害人吴某某按照要求将其中2万元转入耿某某前妻聂某某的账户,3万元给耿某某微信(微信名“记性太差”)转账。2019年11月8日在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吴某某在新疆**市***小区试驾一辆类似的丰田霸道车,但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未向被害人吴某某出示车辆合格证及行驶证。之后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称车辆被法院扣押,无法办理相关购车手续。

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未向被害人吴某某提供有关该车的任何合法手续及车辆信息,仅提供了车辆的外观照片及行驶证照片,并且行驶证照片关键信息均被涂改无法识别。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要求被害人吴某某支付的购车定金并未直接交付车主,而是将定金打入包某某账户,耿某某因租赁包某某卡特牌挖掘机需按月支付租金,被害人吴某某转给包某某的2万元定金到账后被扣为挖机贷款,剩余12万元均由耿某某支取用于支付其工地工人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鄯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的结论,证实耿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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