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肇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无职业(曾兼任北京奥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园**。被不起诉人肇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肇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7日重报本院
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2月份开始,肇某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大厦北京浩瀚投资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多次将单位账户资金转出炒期货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肇某某用其控制的张某某、韩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至其个人账户共1011771684.33元,转回967493287.69元,造成损失44278396.64元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肇某某使用、占有的是张某某、韩某个人财物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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