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库东路支行大堂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1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31日期间,王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二人带领河南籍人员曾某某、苏某辉、罗某、闫某、安某芹、安某文杰、杨某等人到运城以每套对公账户1200元钱的价格找到中介人员郝某(另案处理),让郝某帮忙办理对公账户,郝某在帮助王某等人在办理完工商登记资料后,带领王某等河南籍人员到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库东路支行找到负责办对公账户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肖某。被不起诉人肖某为了完成业务绩效,在王某等多名河南籍人员提供的办理公户资料中法人自己公司办公地点拍摄的门头照片不真实的情况下,未认真把关,负责实地核查的客户经理田某也未对客户实际核查,只是向客户咨询了一下,就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主管领导刘某华也未尽职尽责,就签字同意办理。肖某在二人签字情况下就按流程在系统里进行办理,在短短两个星期左右,该行共办理了十个公户。郝某、王某等人将十个公户非法出售给上游犯罪人员,从中谋利。其中有6个账户涉案17起,涉案资金一百余万元。该行发现所办公户账户异常,预警提示后,立即按程序对有关账户进行了管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在给客户办理公户手续时,对客户提供的门头照片不真实是明知的,没有引起高度警惕,仍然给其办理。但对客户将公户卖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证据不足,认定肖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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