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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00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傅某某,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花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犯罪集团有以下犯罪事实:王某甲于2017年参股缅甸**赌场,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经营**(又名港督),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经营缅甸**国际赌场。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缅甸**认识王某丙,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肖某某怀孕,2017年底肖某某为王某丙产下一子,后一直协助王某丙工作。

2018年5月,王王某甲带吴某某、陶某某、龚某某、熊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王某丙、肖某某、邹某某等人接手**赌厅,后改名为“**赌场”,邹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了杨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代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利用“**”赌场(即“**”赌场)提供的网络赌博平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019年王某甲利用王某乙的关系与孟波**旅长鲍某某达成一致,承包缅甸**层,打造集赌博、卖淫、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娱乐城,5月王某甲将缅甸**赌厅关闭,将赌博团队人员吴某某、陶某某、龚某某、熊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王某丙、邹某某及下层工作人员全班人马迁至缅甸**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取名**赌厅,后鲍某某改名为**赌厅。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甲任总裁;陶某某任**国际董事长。2019年9月2020年1月王某乙任**国际董事长,负责协调**国际与当地管委会的关系;总经理吴某某,负责整栋楼的日常管理;副总经理贺某某,负责协助吴某某管理赌场的一些日常工作,以及点击部(网络赌博);副总经理熊某某,负责协助管理赌场日常工作,分管外联部;龚某某任**国际外联部负责人,负责订餐及娱乐项目;外联部员工某,负责订餐、娱乐项目;一楼赌厅、二楼云顶会所由王某乙承包,财务人员李某某;副总经理熊某某,保镖、接待客人;副总经理刘某甲、负责赌场日常运营;外联部工作人员自某某,负责网络赌博软件、数据等;汇款部负责人康某某,主要负责给赢钱的客人汇款;码房主管刘某乙;码房负责人王某丁,工作人员有王某戊、陈某甲;现场部经理谢某某。

2019年上半年,王某丙安排肖某某到赌场外联部上班,肖某某在外联部的工作职责,一是监管整个外联部,警示外联部工作人员,防止内部工作人员不要乱搞;二是接受王成安排,传达王某丙的信息给外联部,让外联部给客人安排行程,吃住及其他与外联部有关的服务。肖某某多次帮王某丙到外联部安排客人来赌场进行赌博。因在缅甸赌场赌博的赌客均为中国人,并且大多数为偷渡出境。王某丙、肖某某在缅甸**开发赌博附属产业,承包了一家**酒店,目前已交承包费二百余万元,投资一家**酒店60万元,肖某某占股10%。此外在缅甸**,肖某某投资**酒店60万,占股10%。这些酒店为王某甲、王某丙赌博犯罪集团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期间**酒店承担赌场赌客住宿1个月左右,结算房间费用金额10多万。王某乙、肖某某微信在赌场高层的管理微信群中参与管理、交流,因而肖某某、王某乙在赌场实际为管理层身份。

肖某某于2019年中旬至2020年4月份,数次偷渡过境。2016年1月份,肖某某在前男友陈某乙安排下从景洪偷越至缅甸境内。2016年夏季,肖某某在蛇头安排下从缅甸偷越回国境内。2019年6月份,肖某某在蛇头老林安排下,从中国境内偷越至缅甸小勐拉。2020年1月20日,肖某某在蛇头小王安排下,从中国境内偷越至缅甸佤邦境内。2020年1月23日,肖某某伙同王某丙在蛇头小王安排下,由缅甸偷渡至国内沧源。2020年3月,肖某某在强子安排下,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佤邦境内。2020年4月29日,肖某某在蛇头小王帮助下,由缅甸偷渡至国内沧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交由侦查机关处理。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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