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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肖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4年11月4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41104301X522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拓公司)销售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拓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浙江省永康市**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释放。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14日重报,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至1月18日)、3月14日(2019年3月15日至3月19日)、5月28日(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鸿拓公司根据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的要求,生产了一批符合乙级防火标准的装甲防火门,贴上甲级防火门的标签交付给鑫达公司,鑫达公司将这批装甲防火门作为吉首市溶江小区的入户门使用。溶江小区开盘后,鑫达公司对外宣称溶江小区进户门使用的是甲级防火门。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鸿拓公司给鑫达公司生产、销售的防火门达到国家乙级防火标准,达不到甲级防火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鸿拓公司在生产、销售装甲防火门的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肖某某作为鸿拓公司的销售经理,负直接责任,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鸿拓公司是否是根据鑫达公司的要求,将生产符合乙级防火标准的装甲防火门贴上甲级防火门的标签销售给鑫达公司,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鸿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负直接责任的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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