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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号,现在广州市搞运输。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遂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5日,同案人于某某在未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向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订购了1500条韩国爱喜牌走私香烟,而后通过ATM机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提供的62******账户上打款77600元。5月1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收到货款后将非法收购的1500条韩国爱喜牌走私香烟通过广州市**物流公司发给了位于浙江省嘉善县的同案人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指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在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同案人于某某销售了77600元韩国爱喜牌走私香烟,因所售的走私香烟的具体来源存在疑问,因此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否构成走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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