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长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5日补查重报;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5月21日、5月26日、8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3日中午11时左右,张某某和肖某乙因琐事发生厮打,后肖某甲又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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