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祁东**医院医保科科长,湖南省祁东县人。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官家嘴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官家嘴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官家嘴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祁东**医院系衡阳市卫计委批准的一家非营性二级综合民营医院,于2016年元月18日开业至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医保科科长。2016年,祁东**医院与祁东县**中心签订医保合作协议,是祁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救助定点医院。2019年5月份经省纪委抽样核查,祁东**医院通过冒名顶替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5.63万元、重复结算套取医保资金5.89万元、多计费用套取医保资金7.16万元、挂床住院套取医保资金0.99万元,意外伤害转普通住院套取医保资金5.92万元。经查,湖南省祁东县祁东**医院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以冒名顶替、重复计算、多计费、挂床住院、意外伤害转普通住院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709258.35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以挂床住院方式、多计费、小病大治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25520.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肖某某在祁东**医院担任医保科科长期间,确实存在利用该工作便利在祁东**医院进行挂床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对于肖某某每次住院的病因是否为完全无住院必要的疾病,目前没有一个统一专业的医学认定标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肖某某的病例资料及当时住院病因的真实性,故无法认定肖某某通过医保报销住院费用的行为是否是其通过虚构住院或患病的事实来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犯罪行为。对于祁东**医院存在的其他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行为,是否系肖某某单独或伙同该医院的职工或患者实施所为,目前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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