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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肖赛庆)(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发展经理,现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安市井开区街道梨山居委会吉安**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吉安县**镇村**村**组。2005年1月31日,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安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人介绍进入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工作,为吉安分公司发展经理,主要负责吉安分公司养殖场项目的征山征地、办理项目证件、设计规划和工程建设前期管理工作。2011年11月,吉安分公司通过肖某某在**镇**村**村“周炉塘下南阜山”租赁1665亩的山场并签订为期30年的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吉安分公司决定在“周炉塘下南阜山”建澧田养猪场,由肖某某负责养猪场的用地规划设计及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下达了面积190亩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共分四块,其中1号为1.6667公顷25亩;2号4.333公顷65亩;3号2.6667公顷40亩;4号4公顷60亩——**养猪场一期工程),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下发后由肖某某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公司实施**养猪场一期工程地基清表平基及“三通一平”工作,并根据**养猪场一期工程的设计规划图进行定位、划线、打桩等工作。2012年12月份,**养猪场一期工程土建工程开工,在施工过程中肖某某身为一期工程前提的管理人员又是一期工程负责设计和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人员,明知道**养猪场一期工程的设计面积远远超出已办理的使用林地许可60亩的面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虽然向吉安分公司反映及林业主管部门咨询,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任由建设部门按超面积的设计图施工,造成**养猪场一期工程实际占用林地面积超出审核同意占用林地面积54.5亩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山头自然村“周炉塘下南阜山”所建第一期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114.5亩,已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面积60亩,超出使用林地面积54.5亩,其中猪场建筑物占用林地面积35.8亩,其他空地面积18.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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