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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肥检公诉刑诉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组**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4月7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永胜,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21日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袁某某以分包肥乡某某花园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为由,以收取质保金、伪造承包合同建筑面积方式,骗取承包人陈某某保证金119万元。袁某某在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号楼施工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将剩余40万元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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