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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国琼)(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澧县**村**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区人民检察院存疑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固定工作,2018年4月开始胡某某加入“光头强”团队开始销售假的苹果手机,胡某某以300元一部从“光头强”处购买假苹果8PLUS手机,以600元一部从“光头强”处购买假苹果XSMAX手机,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窜至山东、济南、银川、大连等地以销售假苹果8PLUS和假苹果XSMAX手机为生,胡某某窜至各地市场、集市,遇到路人便询问是否购买手机,胡某某以以低价吸引顾客,随机将假手机卖给他人,一般假苹果8PLUS手机卖300-800元,假苹果XSMAX手机卖1000-2000元一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共计销售79部假苹果8PLUS和假苹果XSMAX手机,共计销售额50423元人民币。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覃某某、刘某某、汪某某销售假苹果手机时在大连被抓获。经过查看,假苹果8PLUS手机和假苹果XSMAX手机与真的苹果手机外形一致,开机后系统与苹果不同,只能接打电话。

经本院审查,大连市公安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查封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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