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426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省天门市大通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纺机巷**排*号,住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人民大道(东)大河小区238-6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应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应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至11月间,胡某某在明知钟某某到应城市盗窃作案的情况下,仍分五次驾驶车牌号为鄂RT0856的出租车将钟某某送到应城市陈河镇、义和镇辖区,从中获取车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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