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强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街楼**单元**室。201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道**路交汇处北200米盗窃电动车电瓶五块,价值370元;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西**家园盗窃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20元;共计价值6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是否还有其他盗窃行为事实不清、盗窃物品价值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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