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组,现住**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罗山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接上级机关通报线索,我辖区**镇有人在网上赌博,我大队民警立即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确认我辖区**镇居民闵某某、徐某某人涉嫌在网上参与赌博。2018年6月28日,民警赶往**镇,先后将闵某某、徐某某两名嫌疑人抓获,经审讯,两人对利用信用百川棋牌、全民斗牌手机APP软件建立微信等赌博群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侦查,闵某某、徐某某二人自2017年9月份以来组建多个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使用信阳百川棋牌、全民斗牌手机软件APP以罗山麻将、斗牛等形式赌博,二人协商一对一的轮流管理微信群,当天的管理人员获取当天收益。后经调取闵、徐二人财付通交易记录,发现二人组织赌博使用的房卡均系向软件棋牌网络代理商(微信号:********)购买,经侦查,该人真实身份为胡某某,2019年3月29日,罗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胡某某抓获,胡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胡某某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网络应聘为“信阳百川棋牌”房卡销售代理,其在明知他人使用房卡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以0.7元/张房卡的价格从上家购买房卡,后以1元/张房卡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经调取胡某某微信钱包交易明细,其在此期间共向上家付款260100元用于购买房卡,获利111471元。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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