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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11月25日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11254211362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下胡村江西省鄱阳县**庙**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0日左右,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商量实施贷款诈骗后并一同驾驶车辆从鄱阳县来到余干县黄金埠镇入住,并于白天的时间在高速公路的涵洞下面实施诈骗。胡某某、胡某乙(另案处理)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分工冒充网贷平台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融泽金融”的催收员通过电话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由张某某提供给胡某某、胡某乙进行电话催收。胡某某与胡某乙每天的作案手机号码都会变换。在电话中胡某某、胡某乙两人要求被害人处理网贷平台的欠款,并要求被害人添加公司催收客服的微信,随后胡某某、胡某乙通过作案手机号码发送催收客服的微信到被害人的手机上。被害人添加客服的微信后,张某某便冒充客服与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并发送事先用软件做好的合同还款截图及虚假营业执照照片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之后再次通过微信发送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收款二维码,让被害人扫描支付还款及催收金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冒充贷款平台委托的催收员对被害人进行电话催收的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梅某某被骗18840元、被害人季某某被骗17420元、被害人付某某被骗共计15980元、被害人鞠某某被骗35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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