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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01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陈某某、胡某某、龙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株良镇、洪门镇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二、三十人聚众赌博,赌资金额达到数万元。陈某某、胡某某、龙某某从中收取参赌人员的红钱、获取利润,给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的胡某某聚众赌博,并收取红钱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对其开设赌场的供认不讳,且交待是他一个人开设赌场,没有其他人参与,参赌人员的证言基本上都提到是陈某某开的赌场。胡某某供述其只是在陈某某开设的赌场上卖红薯,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也没参与赌博,与陈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只有几名参与赌博人员认为其参与开设赌场,因此胡某某开设赌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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