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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2021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自2020年7月1日起裕溪河实施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与其老婆胡某某一起在2020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先后三次使用渔政部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密眼网(地笼网))在裕溪河雍镇段新闸附近水域(禁渔区)中进行捕捞,并分别于7月2日、7月5日和7月10日,先后三次将在裕溪河雍镇段新闸附近水域(禁渔区)捕获的鱼虾卖给唐某某、唐**父子,非法获利共计305元。民警现场查获密眼网(地笼网)23副、黄颡鱼63尾、小青虾3.4千克、油桶鱼73尾、沙塘鳢12尾、刀鱼1尾、长江鲫鱼10尾、长江鮰鱼2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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