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7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自2019年10月29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7日至22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结伙韩某某在桐乡市**镇**村某租房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头5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胡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关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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