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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殿国)(公开版)_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街道**委**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9年9月6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于2018年6月至7月份、2019年6月至7月,以牟利为目的,私自在汪清县汪清镇林业站辖区43林班19小班、44林班5小班内盗伐林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为柞木幼树共计113株。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盗伐林木事实清楚,但认定盗伐林木株数为113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胡某某盗伐林木的株数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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