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滴×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肥西县**路一里**房**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被害人施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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