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70********,傈僳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住贡山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贡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雪伟、普蕴鹏,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68********,怒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贡山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贡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到福贡县**乡赶街时从街上遇见的几个老百姓手中购买野生动物鼠类死体46只、鸟类死体149只,胡某某将购买的野生动物死体运回贡山县城后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否有意购买,李某某表示欲购买后胡某某将野生动物死体带到贡山县**镇**路**号**酒店以人民币2700余元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将野生动物死体冰冻在自家酒店的冰柜里,于2020年1月2日被贡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31只疑似飞鼠死体的野生动物均为啮齿目松鼠科的飞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5只疑似飞鼠的野生动物均为松鼠亚目松鼠科的松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49只疑似鸟类死体的野生动物均为脊索动物门脊索动物亚门的鸟纲,无法确定其保护级别。
经本院审查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必要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胡某某存疑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交由侦查机关处理。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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