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2日)。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从林某某处转让来永嘉县**镇**村***农村公路提升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挖采出来的石子经过***石子场加工后,分别卖与******有限公司和******制造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将从道路开挖的 3806.89吨石料以每吨41元的价格卖于永嘉县******有限公司,并约定以后换取同等价值的混泥土。
2.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将从道路开挖的 3874吨石料以每吨55元的价格(总价213070元)卖于永嘉县******制造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是否存在超范围开采事实不清,经退回补充侦查无法证明超范围开采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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