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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金水)(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1********,满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2013年因殴打他人被时任南山城派出所民警孙某甲依法行政拘留,胡某某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10月18日晚,胡某某多次恶意拨打南山城派出所报警电话,辱骂已经调走的民警孙某甲,报假警,民警多次劝阻无效,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2019年4月12日晚,胡某某多次恶意拨打南山城派出所报警电话,辱骂已经调走的民警孙某甲和辅警牟某某等,民警多次劝阻无效,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2020年3月3日晚,胡某某多次恶意拨打南山城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辱骂局长孙某乙、孙某甲和接警民警,民警多次劝阻无效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民警孙某甲依法执法而怀恨在心,两年内三次恶意拨打南山城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辱骂民警孙某甲,言辞恶劣,给民警孙某甲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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