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镇赉县**镇,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王某乙在明知王某甲贩卖的黑土是在黑龙江省**县**屯西侧的行洪区内盗窃的情况下,仍向王某甲购买黑土,并通过中间人臧某某将王某甲盗窃的黑土贩卖给**镇居民潘某某、冷某某,经镇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潘某某购买黑土6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68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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