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区,现住盘锦市**区**街**社区**小区**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日补查重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为赵某某(另案处理)小舅子,赵某某向臧某某借钱用于收购从黑龙江等地盗窃得来的原油。在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原油卖给**公司,从中获取利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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