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上饶县枫岭头镇龚家石料加工厂原分为新老两个矿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法人代表周某某,原新矿区股东有周某某、诸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老矿区股东有周某某、李某某、谌某某。2010年,周某某、李某某将原老矿区经营权转让给李庆仔(另案处理)经营生产,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开采矿石,2011年、2014年经县、市森林公安局调查,非法占用林地未达十亩,给予了林业行政罚款处罚。2010年12月,经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周某某退出原新矿区的股份,原老矿区(现为一矿区)转由李某某经营,之后李某某又转让给许某某、谢饶丰等人占用林地开采矿石,原新矿区由刘某某(另案处理)转让给舒某某经营,2017年毛某某从舒某某手中转来经营,法人代表由许某某转给王某。上饶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初查情况于4月28日聘请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上饶县枫岭头镇龚家石料加工厂毁坏林地进行林业司法鉴定;经鉴定,上饶县枫岭头镇龚家石料加工厂由许某某、谢某某负责的矿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9.644亩,由毛某某、王某、舒某某负责的矿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4.122亩,非法占用林地地类为无立木林地、灌木林地、少量乔木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舒某某于2017年4月份至11月份在二矿区负责开采矿石,但鉴定意见认定二矿区被占用94.122亩林地,包含了该期间以外被占用的面积,无法区分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因此,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