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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7〕1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4********4137,汉族,大学文化,原抚顺市**医院**科**,住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于2015年12月9日移送起诉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31日决定撤回起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3年,抚顺市**医院利用与抚顺市社会保障局建立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合作关系,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为骗取医保基金达到医院和个人收入大幅提升目的,经荆某某、陈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院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分别向临床科室及下属**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了医疗效益指标,所创利润医院与各部门4比6分成,对完成指标的部门按比例给予额外效益奖励。

2012年至2013年,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和付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先后担任**科**和**期间,为完成医院制定的医疗效益指标,获取额外效益奖励,按照医院指意,采用降低住院标准招揽患者,要求医护人员每月须借用他人医保卡交科内办理虚假住院,并亲自或指使医护人员伪造患者虚假病志。经审计,涉及虚假住院患者为109人次,骗取医保统筹资金324,663.40元。

本案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撤回起诉,现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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