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住余江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汤某甲、汤某乙通过他人认识有资金走账需求的李某某。汤某甲、汤某乙与李某某就提供银行卡给李某某用于资金走账达成口头协议。9月10日汤某甲和汤某乙拿着七张银行卡来到上海提供给李某某,告知李某某所有银行账户的相应密码并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火币网上注册账户。因注册账户没有走完验证,致使火币不能交易,9月15日汤某乙带着五张银行卡回到了余干继续走完火币网上注册账户身份验证。
从9月18日以来,李某某共有二百余万元人民币进账到汤某甲、汤某乙提供的数张银行账户上,在大额资金进账后,汤某甲和汤某乙编造汤某乙已被安徽省公安局抓获的信息,二人想把这些资金占为己有。
汤某甲、汤某乙除了在李某某委托下取了处64万之外,将何某甲农行、工商卡里的80余万转存他人账户,并秘密雇佣张某甲、张某乙、潘耀亮取款,张某乙、潘耀亮雇佣何某乙、艾某某取款,何某乙、艾某某则使用徐荣提供的银行卡将款项取现。
9月29日艾某某使用何某乙提供的江西农商银行卡在余干县**街农商银行柜台取款45000元ATM机上取款5000元,艾某某共计提现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汤某甲、汤某乙涉嫌的犯罪尚未查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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