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江苏省邳州市**镇**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0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花某某假借聂某某之名,伪造驾驶证资料后,通过西宁**货运信息部介绍联系,同货主王某某、吕某某签定货物承运合同,从青海省西宁市东货场冷库和平安冷库将价值为21万元的14吨羊肉、驴肉拉至江苏宜兴途中不知去向。犯罪嫌疑人花某某到案后供述其将货物拉至安徽境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准时到达宜兴,因天气炎热,车上的羊肉、驴肉开始发臭,后经当地人介绍,将部分羊肉、驴肉出售给当地人,部分肉品因发臭被其扔掉,后携部分货款潜逃,赃款已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推翻被不起诉人的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财物的价值亦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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