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1********,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开发****号,系平凉市崆峒区***幼儿园、平凉市崆峒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2014年11月1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二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终结后于同年4月30日、6月5日补查重报。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用伪造的平国用(2007)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借款抵押物,向被害人解某某借款65万元,约定月利率3%,解某某扣除该借款一个月的利息19500元,实际向苏某某支付借款本金630500元,苏某某向解某某清偿利息合计158500元,本金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过程中,是否具有欺骗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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