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路**号**大厦**栋**室,经营范围:销售数码产品、电脑及配件、通讯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商务技术服务等。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15日将该案退回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4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让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3237000元。
1、2015年08月10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1423000元转至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230101826********),当天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130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14230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将1423000元转至林某某个人账户(建设银行,6217002030004133764),当天林某某将14231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2、2015年08月11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00********)将1笔货款967000元转至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230101826********),当天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96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1325000元(其中含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货款至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3580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将1325000元转至许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南昌金域名都支行,账号62128679********),当天许某某将1325000元转至舒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南昌**路支行,账号62258879********),当天舒某某将1325102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3、2015年08月25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1673200元转至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230101826********),当天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168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16732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将1673200元分两笔转至许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南昌金域名都支行,账62128679********),当天许某某将16730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4、2015年09月07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0********)将2笔货款分别为1498500元、1143000元共计2641500元转至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230101826********),当天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分2笔1500000元、工100000元共计260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分2笔1498500元、1100000元将25985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分2笔奋1498500元、1143000元共计2641500元转至林某某个人账户(建设银行,6217002030004133764),当大林某某分2笔1498500元、1143000元共计26415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已经回流。
5、2015年10月14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2笔货款分别为1135100元、1817200元共计2952300元转至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230101826********),当天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分2笔1100000元、1800000元共计290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分2笔1135100元、1817200元共计29523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深圳振兴支行,账号62148565********),当天李某某分2笔1135100元、1817200元共计2952300元转至林某某个人账户(建设银行,6217002030004133764),当天林某某分3笔1135000元、1000000元、817000元共计29520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6、2015年08月11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358000元转至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南门支行,账号:73234301828********),当天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将36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1325000元(其中含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货款至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9670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将1325000元转至许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南昌金域名都支行,账号62128679********),当天许某某将1325000元转至舒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南昌**路支行,账62258879********),当天舒某某将1325102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7、2015年08月25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331000元转至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南门支行,账号:73234301828********),当天苏州工业园区新宏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将30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3310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将331000元转至林少明个人账户(建设银行,6217002030004133764),当天林某某3310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8、2015年09月07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732700元转至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南门支行,账号:73234301828********),当天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将73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7327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16********),当天李某某将732700元转至林某某个人账户(由”储银行深圳宝安区支行,账号62179958400********),当天林某某将7330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9、2015年10月14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1223800元转至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南门支行,账号:73234301828********),当天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将120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12238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招商银行深圳振兴支行,账号62148565********),当天李某某将1223800元转至林某某个人账户(建设银行,6217002030004133764),当天林某某转了1笔763800元转至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
10、2015年10月14日江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修分行,360018555********)将1笔货款934500元转至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230101826********),当天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将980000元转至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账户(泰隆银行,账号32020101201********),当天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将934500元转至李某某个人账户,以上资金确定己经回流。(详细情况见李某某、林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姑苏区平江**通讯器材经营部的银行资金流水证明材料)
经依法调查,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供应商分别是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通讯电子有限公司、**通讯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电讯有限公司、江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货物是各品牌手机,均有真实货物交易。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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