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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244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绥中县***乡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果树农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12月4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表弟张某某,因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两人作为担保人。于2016年10月14日,被王某某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后绥中县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判决:苏某某、张某某连带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并于同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执行期间,刘某某偿还给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后于2018年1月23日,刘某某交付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某某有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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