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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苏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 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用伪造的多份借款协议和房产证骗取秦某的信任,让秦某出资,谎称将这些钱借给大菜市业主赚取高额利息,苏某某将从秦某处骗取的资金挪作他用,用于放高利贷。秦某通过在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室内使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多次交付苏某某钱款,共计损失人民币19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秦某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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