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我院补查重报。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20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纠集陈**、刘**、赵**、李某乙(1990年**月**日生)、秦*、董*、任某某、李某丙(1987年**月**日生)、李某丁、杜**、李某戊、苏*、李某己、展**、董*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泰市**街道**村非法采挖砂资源41903立方并向他人出售。其中,赵**、李某已(1990年**月**日生)负责现场指挥,陈**、刘**负责联系货车运输,秦*负责利用挖掘机采挖,董*任某某、李某丙(1987年**月**日生)、李某丁、杜**、李某戊、苏某某、李某己、展**、董*负责交通运输。经对抽取的样品鉴定,属建设用砂-天然砂-山砂;样品粒级为圆砾级别,岩石密度为2.50g/cm。经物价鉴定,风化砂41903立方,含砂量99.6%,价值10685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某某明知李某甲无证非法采矿仍为其提供帮助,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苏某某的涉案数额,本案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退查一次,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新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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