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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范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坊**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向他人购进柴油后,通过车牌为闽******的流动箱式货车及在某某长汀县**镇**道**路**号的某某饭店里的柴油销售点,共向林某某某某等人工地及路过某某饭店的大巴车、货车非法销售柴油共264.5吨,获利6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上旬,用车牌为闽******的流动箱式货车销售给长汀县某某镇稀土大道林某某、陈某某工地柴油213.9吨,获利5万余元;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2月16日在某某长汀县**镇**道**路**号的某某饭店里面的一个简易棚子柴油售卖点销售柴油50.6吨(其中销售给林某某、陈某某工地柴油45.6吨,零售给其他散户大巴车约5吨),获利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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