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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莫国杰)(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8〕4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7********,壮族,专科文化,个体,家住柳州市柳北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罗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8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同月17日。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同年11月1日。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日重新移送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黄某某(另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B****7”的五菱车来到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号**食品厂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扳手”等工具拆下一台空调外机并盗走,经鉴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莫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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