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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莫某某)(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别名“波仔”,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6月5日上午10时左右,郑某甲打电话给莫某某,向莫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交易。当天中午12时许,郑某甲开摩托车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找到莫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莫某某购买了一小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好的毒品冰毒。

2、2017年6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郑某甲发信息给莫某某问莫某某在哪里,莫某某则打电话给郑某甲,问其是否想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交易。当天中午12时许,郑某甲开摩托车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找到莫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莫某某购买了一小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好的毒品冰毒。

3、2017年6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郑某甲打电话给莫某某,向莫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交易。随后郑某甲开摩托车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找到莫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莫某某购买了一小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好的毒品冰毒。

4、2017年7月2日中午12时左右,郑某甲打电话给莫某某,向莫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交易。随后郑某甲开摩托车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处找到莫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莫某某购买了一小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好的毒品冰毒。

5、2017年春节农历一月十八、十九日(2017年2月14日、15日)的下午16时左右,郑某乙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口处遇到莫某某,就向莫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莫某某答应后便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后,莫某某回到现场,从身上拿出一包某某纸巾包好的毒品冰毒交给郑某乙,郑某乙则递给莫某某人民币89元。

6、2017年7月24日16时许,我局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路口处抓获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随后对莫某某居住的果园进行搜查。办案民警在果园的一个房间内缴获七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11克、0.12克、0.11克、0.10克、0.11克、0.12克、0.11克,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五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两小包检出N-异丙基苄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本院仍然认为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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