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七里**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7月4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2020年5月12日二次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23日23时许,莫某某骑摩托车载刘某甲经过邵阳县五峰铺镇市场路与邵衡路的岔路口时,朱某某驾驶一台咖啡色尼桑小车在后面按喇叭催促,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丁、朱某某、颜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莫某某六人在五峰铺镇邵衡路对刘某甲刘某某、莫某某进行殴打。刘某甲被殴打致昏迷,后送人民医院抢救。2015年8月27日,刘某甲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